由于甲方(即发包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实施,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即
承包人)所遭受的包括停工期间的
工资薪酬、劳动力成本增加、货物运输周转困难、特种机械设备迁移、原材料及半成品堆积等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预期额外支出做出公平、合理的赔付。
在解决
赔偿事宜时,甲乙双方可达成友好、积极的沟通,如若无法协商解决,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
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问题的具体细节,我们还建议您认真咨询相关法律事务专家进行详细了解。
请注意,所谓的发包人,通常指具备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地位的
法人实体及其合法
继承者。
当然,对于发包人这个特定名词,还有许多其他的描述方式,比如有些时候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项目法人等等,他们均属于同一类概念。
需要我们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被视为
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个人而非规范的建筑公司。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
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应按规定招
投标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或者招投标程序存在不合规的行为。
4.建设单位设立不正当的
招标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参与竞争的企业产生限制甚至排挤的影响。
5.建设单位将一项完整的工程施工任务分解为多个子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商或是专业承包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