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对于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无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那么即便房产证上仅列明其中一方的姓名,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2.如果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初,某方父母曾支付了购房的首期款项,而其后代夫妻在婚后共同承担了余下的购房付款以及各类与房屋装修相关的费用,那么这些都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当夫妇间出现矛盾并需要离婚时,他们有权提出对上述各项费用进行分割的要求。
然而,关于亲家父母当初的出资部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条款来予以解决。
3.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我们通常会将此不动产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所共享的财产。
当然,如果有更为详细的约定或文件作为佐证,则按约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