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当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
连带责任;
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等其他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
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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