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
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
同居关系,不受
民法典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民法典关于
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
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
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
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
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1.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2.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
个人所得。
3.第三,“一般共有”。即
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
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