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政执行的程序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确定的程序进行。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条不断循环反复的锁链,不可将其割裂开来。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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