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刑事案件不可以追究两次
刑事责任。依据是
刑法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个原则最早由行政法领域中所采用。后来引入刑法中,但这个原则指的是法院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过判罚之后,不得再以其他
罪名再次
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
漏罪,只要没有过
追诉时效,也是要处罚的。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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