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
债务(
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
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2、
逾期利息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
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
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
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