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遗嘱需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中的一种形式。若为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二)确认立遗嘱时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立遗嘱时需意识清晰,能独立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若当时存在意识不清、受胁迫或欺骗等情形,遗嘱无效。
(三)核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遗嘱内容需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四)验证见证人资格是否合格。若遗嘱需要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2.立遗嘱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需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需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3.见证人需符合法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