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分公司对外
签署合同,若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就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
债务由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
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签订
担保合同无效,因为分公司作为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没有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则该
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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