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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丈夫离婚,公证处认定事实婚姻可以吗

1、不可以,1994年就将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划定了明确界限,即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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