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涉外离婚的途径如下:
1.
协议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涉外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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