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
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考虑
出资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给予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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