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拘留证》;
向
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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