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准。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来确定应付款时间。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分不同情形确定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该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若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并重新约定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新约定付款时间起算,这反映了协议变更对权利行使期限的影响。
提醒:建设工程各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达成新付款协议时,要注意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变化,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