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通常指的是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对于给付不能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
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
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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