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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欺骗手段借款需承担什么责任

陈** 山东-济南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16 13:15:53 320人阅读

借款人用欺骗手段借款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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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方面:出借人发现借款人用欺骗手段借款,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借款合同。在合同撤销后,借款人要把借款返还给出借人。要是借款人存在过错,还得赔偿出借人遭受的损失,比如利息损失等。

(二)刑事方面:一旦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借款且数额较大,司法机关会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会对其处以相应刑罚,同时借款人需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1-16 17: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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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借款人用欺骗手段让出借人违背真实意愿借款,出借人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借款人要返还借款,有过错的还得赔偿出借人损失。
2.刑事责任: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靠欺骗手段骗钱,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会按犯罪数额和情节判刑,还可能要退赔被害人损失。具体责任依实际情况定。

2026-01-16 15:2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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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人用欺骗手段借款,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在民事方面,若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让出借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借款,出借人有权请求撤销借款合同。合同撤销后,借款人要返还借款,有过错的还需赔偿出借人损失。刑事方面,若借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借款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会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被处以刑罚,还可能需退赔被害人损失。具体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认定。如果遇到借款人欺骗借款的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5: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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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借款,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均需担责。民事上,若使出借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借款,出借人可撤销合同,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有过错的还要赔偿损失。刑事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会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处以刑罚,还可能需退赔被害人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出借人在借款前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降低被骗风险。
2.若发现被欺骗,出借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涉嫌诈骗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2026-01-16 15: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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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方面,当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让出借人违背真实意愿提供借款时,出借人拥有请求撤销借款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后,借款人有义务返还所借资金。而且,若借款人存在过错,还需对出借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公平的借贷关系。
(2)刑事责任方面,若借款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借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数额和情节,会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可能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提醒:
借贷中要留意识别欺骗手段,出借人发现被欺骗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权;若涉及犯罪,要尽快报警。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4:22:35 回复

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节,债权人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主债务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给债务人的,债权人无过错,应予更多保护。本案被告程某某虽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当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但其仍然在合同上签字,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成立,不能因为签字顺序的先后否认合同的成立。2、关于被告程某某签字时的意思表示。尽管被告程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主债务人告知,其是为借款3-4万元担保,但其签字时应该认识到主债务人可能超出范围借款,对超范围借款程某某持放任态度,这才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3、《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当然,由于尹某某欺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可要求尹某某赔偿。

房地产知识库-产权登记类知识172、什么叫房地产登记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173、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174、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175、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176、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177、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178、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答: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它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办文时间为90天,转移登记办文时间为30天,抵押登记15天,变更登记办文时间30天。179、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180、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181、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182、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183、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可迳为登记。18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185、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186、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答: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住宅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年;(3)工业、仓储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20年;(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187、什么叫“确权”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188、《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答: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18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90、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191、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192、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查证:(1)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产权档案室(深南中路档案大厦10楼)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自我市发放《房地产证》以来,共使用过以下几种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证专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钢印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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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3 12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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