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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

【问题解析】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同一个动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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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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