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权存在
质押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为了保护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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