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以下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
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出资的;
2、
股东抽逃出资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
5、公司未经
清算即办理
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6、其他可以追加的情形。
二、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
上诉期满后,或
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
仲裁裁决,并进入
执行程序的
当事人。在法院对于
民事诉讼判决原告
胜诉后,被告在
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
判决书上所规定的
赔偿金额而被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
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三、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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