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可能构成欺诈。先获得说明书因为说明书购买而实物,发现不一致的,在没有免责条款情况下涉嫌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先购买实物再获得说明书,发现不一致的不是欺诈,因为如果消费者对实物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购买,购买则说明认可了实物,说明书与实物不一致一般不影响使用。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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