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商品
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不一定构成
侵权。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关联,此时如果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并且如果这种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服务的来源与使用该
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则会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上述误解,或者商品与服务之间不存在关联的,则不会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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