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因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停水、停电催交。小区物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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