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
保证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超过
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
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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