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私人之间订立的
借条,只要确有借款事实存在,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私人之间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
债务,出借人向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之后,按照
民法典和新修正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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