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名义
借款人与
出借人之间签订
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
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
民间借贷纠纷应
另案处理。
2、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3、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
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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