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由一方获得
抚养权,另一方获得探望权,如果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签订
离婚协议来进行处理,不能协商的可以
起诉处理。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子女,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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