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
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
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
共同侵权人。
第二,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言论、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使用户、
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第四,有诽谤对象,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第五,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价。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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