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与原公司没有关系。公司要经过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知债权人,约定由哪个公司承担债务。否则由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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