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法人如果在制定的
存续期限结束或遇到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况(如权力机构决策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需求解散等)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现时,则必须解散。综上所述,若公司采取了合并或者分立的措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即刻面临被解散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