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刑事不予立案情况,要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予立案条件。若认为不符合,可收集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比如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二)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