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
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
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部分
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