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
个人档案丢失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
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
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
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