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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诈骗罪成立的证明材料有什么

黄** 宁夏-石嘴山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3 06:31:44 334人阅读

判定诈骗罪成立的证明材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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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物证是认定诈骗罪的直观证据,如诈骗工具、赃款赃物等,能直接展现犯罪行为的部分特征。
(2)书证在证明诈骗过程和金额方面至关重要,合同、收据、借条等书面材料可清晰呈现诈骗的具体情况。
(3)证人证言可补充案件细节,了解诈骗过程的人所提供的陈述能使案件全貌更加完整。
(4)被害人陈述能描述被骗经过和损失情况,是了解案件的重要依据。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无论其是交代犯罪行为还是进行反驳,都有助于查明真相。
(6)鉴定意见,如司法会计鉴定,能准确确定诈骗金额,为定罪量刑提供关键数据。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像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可证实诈骗行为和资金流向,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同案情所需证据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12: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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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物证时,要确保其来源清晰、保管规范,防止物证被破坏或篡改,比如对诈骗工具进行拍照、封存等。
(二)书证收集过程中,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通过核对原件、查询相关记录等方式确认,如核实合同的签订情况、收据的开具单位等。
(三)对于证人证言,要及时找证人获取陈述,并形成书面材料,让证人签字确认,保证证言的可信度。
(四)被害人陈述需详细准确,可引导被害人按照时间顺序描述被骗经过和损失情况。
(五)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客观记录,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六)鉴定意见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及时固定和提取,防止数据丢失或被删除,可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6-01-23 1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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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定诈骗罪成立,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是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直观体现犯罪行为。
二是书证,像合同、收据等,证明诈骗过程与金额。
三是证人证言,由了解情况者提供,补充案件细节。
四是被害人陈述,描述被骗经过与损失。
五是嫌疑人供述,其对犯罪的交代或反驳。
六是鉴定意见,确定诈骗金额。
七是视听电子资料,证实诈骗行为和资金流向。
这些材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诈骗罪成立。

2026-01-23 09:4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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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定诈骗罪成立需提供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等七类,且材料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诈骗罪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物证能直观展现犯罪行为,书证可证明诈骗过程与金额,证人证言可补充案件细节,被害人陈述能描述被骗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可了解其态度,鉴定意见能确定诈骗金额,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证实诈骗行为与资金流向。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相互配合、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诈骗罪成立。如果在涉及诈骗相关法律问题上,你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构成诈骗或不知如何收集证据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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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定诈骗罪成立,需提供能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1.物证能直观反映犯罪行为,如诈骗使用的工具、赃款赃物等。在收集时,要确保其来源合法,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2.书证可证明诈骗过程及金额,像合同、收据、借条等。需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被篡改。
3.证人证言能补充案件细节,由了解诈骗过程的人提供。应保证证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被害人陈述描述了被骗经过和损失情况。要鼓励被害人如实、详细地讲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对犯罪行为的交代或反驳。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6.鉴定意见能确定诈骗金额,如司法会计鉴定。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证实诈骗行为和资金流向,包括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关联性。

2026-01-23 06:56: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诈骗立案材料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这是合同诈骗罪立案材料需要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常见形式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预防方法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诈骗立案材料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这是合同诈骗罪立案材料需要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常见形式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预防方法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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