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服务收费并非全部严格按固定标准执行,而是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案件,律师收费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司法行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会对这类收费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超标准收费的情况,相关主体会面临相应处罚。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案件,律师和委托人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时间、专业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金额,但协商收费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劣势制定显失公平的价格。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四条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该办法第六条指出,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应考虑案件复杂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