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涉案房屋已确权,登记的权属人为梁某和刘某,虽然他们至今还未领取房产证,但根据关规定,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名字为梁某和刘某,在法律上就为梁某和刘某共有。
2、关于首期房款的出资份额,梁某称是他一人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刘某也对此不予确认。按目前银行按揭还贷方式的习惯,两人或以上共同贷款,由其中一人提供专用还贷账号偿还贷款给银行。
3、刘某虽然提交了银行还贷转账记录,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负担。梁某和刘某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簿及产权情况表记载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