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少
婚姻纠纷中的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
婚外情的
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
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
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会让你失望。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
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
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
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
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
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