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程序。即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
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
结婚证、发给
离婚证。
2、
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
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
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
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3、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