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复印件;
(三)年度人员、机构、业务工作情况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六)提取发展基金证明;
(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查情况报告;
(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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