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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九条规定有哪些

第九条 下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民事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人民检察院;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监察部门);
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5、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三)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四)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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