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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有以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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