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单独发布的“免责”声明应被视为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够使用格式条款、通知书、声明以及店铺内公告等方式,来施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责任、加大消费者负担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不公正行为。
此外,经营者也禁止通过格式条款并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来强行实施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