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该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未给付
赔偿款项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又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