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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什么新规定

1、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整治期间,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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