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第四十六条
1、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社会保险补贴。
3、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予以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4、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限定予以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予以护理补贴。
5、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本领、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本领、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限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组织。残疾人供养、托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凌虐、抛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