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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依据,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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