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且制作决定书。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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