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不同情况下由不同部门开具
死亡证明。
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
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已
销户死亡证明怎么补
已销户死亡证明怎么补?已销户的死亡证明可以向原证明机关,或者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也可以凭火化证明进行归档,由火化单位重新补办。填表时,应该要携带死者的
身份证和户口簿。公民死亡的,户主及其亲属、受
扶养人、邻居应该要在进城安葬前和下乡的一个月内,向户籍机关申请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死者的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因
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