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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夫妻已离婚该如何处理

徐* 甘肃-兰州 离婚咨询 2025.12.28 08:13:57 311人阅读

法院被告夫妻已离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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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需留意是否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一旦发现,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情况的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二)若子女抚养出现新纠纷,像一方要变更抚养权,需要有法定变更情形,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三)离婚时债务分担有争议,要先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一方觉得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债务性质、用途等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8 12: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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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先看有无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发现后两年内可起诉要求分割。

2.子女抚养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需有法定事由,如对方患严重疾病等,可起诉请求变更。

3.离婚债务分担争议: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双方共担,若一方有异议,可起诉由法院依债务情况判定。说明纠纷事项能更精准处理。

2025-12-28 11: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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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纠纷,分别有不同处理方式。财产分割可在知道未处理财产两年内起诉;变更抚养权需有法定事由并起诉;债务分担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若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以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若一方想变更抚养权,需存在法定变更事由,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等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这是为了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在债务分担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一方认为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债务性质、用途等进行判定。
如果您在离婚后遇到了上述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12-28 11: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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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分担三方面。财产分割方面,若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在知晓该财产相关情况后应及时起诉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变更抚养权需有法定事由,如一方患严重疾病等。债务分担方面,要先确定债务性质,共同债务由双方共担,有争议可诉至法院。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财产分割,当事人应留意共同财产状况,发现未处理财产尽快收集证据起诉。
-涉及子女抚养纠纷,有变更抚养权想法时,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再准备相关证据起诉。
-债务分担有争议时,积极收集债务性质、用途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由其判定。

2025-12-28 09: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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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方面,若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起一定期限内起诉要求分割,这保障了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主张权利。
(2)子女抚养问题引发新纠纷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需具备法定变更事由,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等情况,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请求变更,以确保子女能在更有利的环境中成长。
(3)离婚时债务分担产生争议,要先确定债务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一方认为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债务性质、用途等进行判定,合理分配债务承担责任。

提醒:
处理离婚相关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9:34:59 回复

【法律意见】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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