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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有什么不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 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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