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依照《
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
罚金,且
刑事裁判中没有其他财产部分执行内容的;
(4)
没收财产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其他清偿顺位在先的
债务要执行,且执行后明显无剩余财产可能的;
(5)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判项中
权利义务主体或者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且无法补正的;
(6)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重新
立案执行。